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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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发现擅自举办民学校的线索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意见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下达《沧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局领导审批,下达《沧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改变原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承办机构:普教股,职教成教办公室服务电话:315998329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行使主体教育行

2、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种类

3、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程序⑴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⑵调查取证;⑶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293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线索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会同有关

4、股室拟定处罚意见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下达《沧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局领导审批,下达《沧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改变原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承办机构:普教股,职教成教办公室服务电话:3159983293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

5、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违法违规行为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2.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6、,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3.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和颁发证书资格。处罚程序(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

7、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取证;(3)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294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考试招生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意见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下达《沧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

8、申辩,或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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