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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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

2、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13.

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

4、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20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21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22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23乘人之危:是利用

5、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24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25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26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27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28嗣后不能: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29给付延迟: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30

6、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55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56先决条件: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31重大违约: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没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32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地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33救济方法: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手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34实际履行: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

7、合同;一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35损害赔偿的范围: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36实际损失:指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受到损害,例如应交货而未交货,应交付优质商品而交付劣质商品等。37所失得益: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本应能够得到的利益,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38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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