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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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受理(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受理电话:0730-8882167)(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2、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

3、知书》。 二、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或15个工作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  (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  2、符合要求的且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按现场核查程序进行。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

4、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生产许可程序应当中止。  三、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  (一)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之日起,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受理企业名单编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向市食品审查中心下达《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2.市食品审查中心收到《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核查组成员、申请人及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3、核查组按照核查计划组织对生产企

5、业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现场核查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必要时,抽查考核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并填写评分记录表和现场核查报告。  4、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做出结论  5、收集、汇总申请人申请资料、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并按照通过或不通过分别填写待发证企业、待换证企业和不通过企业汇总表,形成综合审核

6、意见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四、行政审核(3个工作日)  (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对拟核发(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编排生产许可证编号;  3、对审核同意的,科长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五、审定(2个工作日)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是否准

7、予许可的决定。  六、告知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印制市级发证许可企业名单公告,交市

8、局办公室上网公告审批结果。岳阳市级SC发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20个工作日)企业申报(即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合格或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受理(5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之有关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进行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核查基本符合要求不予许可复核审批食品生产科复审资料,局领导、窗口首席代表审批。食品生产科复审资料(3个工作日)食品生产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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