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知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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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共60题)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2.刖刑:即砍去罪人足的重刑,五刑的一种。3.圜土:据史籍记载,夏朝开始有了监狱,称为“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用于囚禁犯人。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4.吕刑:西周的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因为由吕候主持修订故称。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

2、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5.非眚(sheng):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6.惟终:惯犯;非终,偶犯。在一些先秦典籍中,有许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地记录。《尚书.康诰》中记载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眚”是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上文的大意是,一定要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

3、周时期开始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非惯犯,并给于不同处罚,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断。7.质剂: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质”和“剂”由官府制作,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8.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休妻的几个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9.三不去: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1.有所

4、娶无所归,即没有娘家可以归去的。2.与更三年丧,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3.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与七出是封建宗法制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10.五听: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言语表达,色听是观察陈述时的面色,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目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11.铸刑鼎:(考纲与教材有所冲突:考纲上郑国子产的行为被称

5、为铸刑书而非铸刑鼎。而教材上两31个统称为“铸刑鼎事件“。建议考试时都写,统称为铸刑鼎事件,然后分别写的时候将子产的称为铸刑书即可。)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12.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在郑国流传,后为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13.法经:战国时期法家前期代表人物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所公布的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订的魏

6、国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内容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原文已经灭失。14.云梦秦简: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大量秦简,共有40000多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经整理分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在此前,能够用来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而这批资料的出土,有力得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7、15.为吏之道: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文献中的一篇,是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16.髡刑:(教材与考纲就髡刑的分类有冲突。教材说是耻辱刑而考纲说是身体刑但带有耻辱刑含义。建议在人大的考试中就说是耻辱刑,统考就说是身体刑。)秦朝主要的耻辱刑/身体刑的一种。方法形式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常人都留须发,因此剃去头发鬓毛被看作对身体的一种伤害/耻辱性惩罚。17.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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