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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2-01生效日期:2005-12-01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布文号:合质监[2005]06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2、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对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竣工验收的监督,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建管[2005]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准备 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
3、,企业的质量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连同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5日内,应组织监理部对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物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初验,对工程逐套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
4、记录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中,并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附录一),符合条件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 4、验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各责任主体参加人数应相对均衡、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部门代表和施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功能较为复杂的大体量工程,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可以邀请社会专家参与验收,并将验收组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将《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并附表内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会同施工技术资料一并送达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三天,在待验工程和售楼处明显部位张贴竣工验收告示(附录二),公布验收时间、地点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邀请3-5个已购房户参与验收。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
6、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设计单位汇报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总结》。必要时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2、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并对观感质量进行评估。现场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功能性抽查。 3、按省厅、建管局文件规定的数量,验收组对工程按套验收。住宅工程套数少于20套的,应全数检查验收;超过20套的,检查套数不得少于总套数的30%,顶层住宅和西头住宅必须全查,每种套型都应查到。《住宅工程按套
7、检查验收表》(附录三)及《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附录四),由验收人员当场填写,对超出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数据必须报验收组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4、验收组人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估,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结论 1、工程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不得留有安全隐患,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工程不应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不应有明显影响观感的质量缺陷;工程留有难以弥补的前述缺陷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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