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气化技术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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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气化技术概论1、相关定义1.1、立宪党人宪政概念的形成中国百年宪政史中,作为在野立宪派的立宪概念最为接近西方宪政概念,组织和领导的立宪”奔走运动”和”国会请愿运动”,可谓至今无人能逾的近乎完美。其发端的标志为其代表人物郑观应于1895年巨著《盛世危言》最早提出”开国会,定宪法”救国主张。与其相呼应的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所提出的”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以及此后奏折所提出的”立定宪法,同受其治”,”定立宪为国体”。[31]特别是,康有为在1902年,亲拟奏折给慈禧提出”立定宪法,以垂后世,立与民权,以保国祚”开民间上书要求立宪的先例。梁启超流亡日本不断发表

2、宪论文章,中国日本留学生教育救国、实业救国、革命救国、君宪救国的主张各自分化,激进革命与温和立宪已见端倪。满族人英敛创办的《大公报》在1903年8月18日光绪寿辰特大号祝词为”一人有庆,万寿无疆;宪法早立,国祚绵长”,并指出必须除去专制这个国家内忧外患的根源:”图治之根源,首在立宪法,予民权”。民间在野人士通过办报办刊方式传播西方宪政学说,使得国内知识精英们思想成熟起来,逐渐由最初的开议院、启民智立宪主张转向为君主立宪上来,并采取了游说清政府官员政要支持、赞助、促成立宪的和平改革宪政的宪政生成路径上来,并取得了相当大成效。1904年起,体制外人士张謇奔走运动清政府体制内权

3、要魏光焘、张之洞、袁世凯等人请其赞助立宪,张謇印制《日本宪法义解》,分送清朝宫廷和达官贵人。慈禧本人阅读过后明-49-确表态说:”日本有宪法,与国家甚好”。[32]经过在野立宪人士奔走运动,清朝政府驻外使节和封疆大吏们纷纷开始奏请实行宪政。最终促成清政府当局作出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体制的决策。自1906年9月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上谕后,立宪派正式由民间非正式组织转为公开社会团体。立宪派在各地相继成立立宪团体。除去各省成立的立宪团体外,杨度在日本创建宪政公会,梁启超在东京领导政闻社,康有为组织领导帝国宪政会。国内国外各立宪团体正式成立后,立即纷纷大量出版宪政刊物,宣传宪政原

4、理,开办讲习所培训骨干人员。立宪党人宪政主张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宪法。立宪党人思想迅速成熟和觉醒,对于清政府托词延缓立宪进程和颁布纸上空头宪法的做法深感不满,开始中国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四次大规模请愿活动。立宪党人把国民程度直接视为国民的政治责任心、政治判断力和参政能力,认为这些能力可以通过开国会得到提高,所以”必先建设立宪政治,然后国民此三种资格乃能进步”。[33]他们甚至还进一步指出,在“国民立宪”与”政府立宪”中,根本问题并不在国民程度,而在”政府程度不足”,”实因政府之程度不足之故,而人民不得不进行耳”[34]因此,国民应有立宪的主动权。这样,立宪派把国民立宪与提高

5、国民程度看作同一进程的两个方面,开设国会,取得参政权是提高国民政治能力的前提与手段。1.2、抗辩权的概念分析派对权利被抗辩阻碍这一法律现象的学术概括。它描述了这样一个法律现象:阻碍权利的事由对原告请求权的形成阻挡,但并不会使原告请求权失去合法性基础,因此权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主张该抗辩的效果。抗辩权概念正是对这一法律现象的抽象,抗辩权的对象、”抗辩”的含义则是该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抗辩权是指相对人得以拒绝基于请求权提出的请求给付的权利。(一)抗辩权的对象抗辩权的概念和抗辩权的对象关系紧密.只有理解了抗辩对象,才能更好地理解抗辩权。关于抗辩权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

6、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仅能对抗请求权.梅仲协先生认为,”因请求权人之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之权利者,此项权利谓之抗辩权”。.二是,抗辩权主要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但对其他权利也可抗辩.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洪逊欣先生②、郑玉波先生③等。同时大陆法系民法也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对于抵销权行使之抗辩(台湾民法典第337条、日本民法典第508条、德国民法典390条).三是,抗辩违援.主要是对抗对方请求权,但对于”能据以请求给付的”杠牙lJ也可对抗。卡尔拉伦茨指出,德国民法典将抗辩权首先理解为一个与请求权相对立的反对权尽管在反对抵押权和质权时也使用了抗辩权;因为它们

7、之间是有联系的,抵押权和质权都是对债权的保证,所以德国民法典也部分地把它们作为权利来对待,而且是”能据以请求给付的”。不过德国民法典一般还①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②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系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拒绝请求权人行使其请求权之对抗权也.”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57页.③郑玉波先生认为,”杭辩权主要虽在对抗请求,但并不以此为限,对于其他权利执行时,亦得杭辩,如对于抵销权行使之抗辩及对于抗辩权之抗辩(学者称前者为准抗辩,后者称再杭辩,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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