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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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辩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论辩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论辩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论辩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论辩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论辩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LegalSystemAndSociety{I}IJ占轧会2[31口年7月(上)论释诉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构建摘要公正和效率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体现,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其操作简单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对实现这一价值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其他各国也纷纷引入这种制度.我国在引入该制度时遇到一些障碍性因素,如公诉案件中控辩审三方的地位问题等,

2、如何排除这些障碍性因素,建立起适合我国的辩诉交易方式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法律监督权当事人主义强职权主义调查取证权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11.O2一,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辩诉交易足指在法庭审判前,检察官和被告方(一股通过律师)以被告人认罪和检察官降低指控罪行做为交换条件来协商和谈判,如果法官接受该协议,则依双方协议判决,案件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告终结的诉讼模式.辩诉交易的出现改写了控辩关系的对抗性质,极大地拓展了被告方参与刑事审

3、判的空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负面的东西,而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的多样化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而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不处于发达水平的情况下,除了采取措施预防犯罪和向社会转嫁这笔巨额开支外,谋求一种更高效的诉讼处理方式就成为了必要.而辩诉交易以其低额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能够较好地解决成本,时间问题,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所以对于辩诉交易的法律移植问题还需要多方面的探讨和构建.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发展的障碍性因素(一)公

4、诉案件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1.从辩方的角度分析辩方与控方地位悬殊,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具体体现在:首先,在律师会见权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定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仍要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会见犯罪嫌疑人.其次,在律师调查取证方面,《新律师法》尽管在原《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有所改进,只要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都能查阅,摘抄,复制,但是对于补充侦查的利料是否应列入其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庭审阶段就会出现一些新的证据可能是律师之前并未掌握的情形.另外,在向被害人及相

5、关证人取证时,程序仍十分繁琐,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取证对象同意,换言之,律师调查取证很难.2.从控方的角度分析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权内容宽泛,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赋予其法律监督权表现在:第一,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第二,刑事侦查,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第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另外,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部有权对其提出二审抗诉,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除基层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

6、院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还可以进行抗诉启动再审程序.通过上述列举不难发现,我国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是非常之大的,范作者简介:杨柳,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围也是非常之广的.而这些权力的运用最终会作用于犯罪嫌疑人.3.从刑事证据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中无证据开示制度导致辩诉交易无法在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进行.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期限,从而使得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既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供证据,可以在开

7、庭审理的过程中提供证据,这样检察机关就无从掌握律师证据的法定效力.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主要证据”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向法院起诉时就有可能隐瞒已经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由于”主要证据”意义不明,检察机关可能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在开庭前不移送法院,而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再列举.这样就造成控辩双方在开庭前部无法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的局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据开示制度的缺失,控辩双方都因不清楚对方证据的情况,而无法达成辩诉交易.(二)从审判方的角度分析对于

8、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的美国,在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诉讼由控辩双方自己推动,当事人亲自参与取得共识,法官不会依职权主动进行,一旦控辩双方完成交易,法官只是予以认可.而在我国,一直沿用传统的”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并不仅仅是个消极的裁判者,他常常主动寻找证据,主动了解案件事实.因此,作为积极的参与者,法官很难做到完全中立,与此同时,人们对法官也抱有极高的心理期望,期望他们惩罚犯罪,维护正义.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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