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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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604(颁布时间)199607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4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营运线路规划和场站建设第三章 线路使用招标及有偿使用第四章 企业经营管理第五章 线路营运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建立良好的营运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特

2、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的营运线路规划、使用、经营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中小型客车(以下简称中小客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线路行驶,用于运载乘客,由乘客支付规定车费的,十四座以上、二十九座以下的客车。第四条 中小客车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大型公共客车的补充,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协调发展。其总规模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控制。中小客车经营者按规定享受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中小客车的营运实行定线路、定车型、定站点、定票价、定服务时间的制度。经营者

3、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为中小客车营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中小客车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调整营运线路及场站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营运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三)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中小客车营运价格,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四)监督、检查经营者、司乘人员及乘客遵守本条例;(五)依照本条例处罚有关违法行为;(六)监督、指导中小客车行业协会的工作;(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市中小客车行业协会是全

4、市中小客车行业的民间社团组织,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并监督其成员遵守;(二)根据协会章程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三)协助市主管部门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线路规划;(四)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五)办理市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第二章 营运线路规划和场站建设第八条 营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中小客车运行的固定路线。线路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线路规划、开辟和调整由市政府组织市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计划部门、市规划

5、国土部门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在线路规划前,应当进行线路普查并公布普查报告。普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线路的基本情况;(二)线路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三)线路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四)企业经营情况;(五)线路调整方案。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为疏导交通可以对个别线路进行临时调整,但应当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告。在调整原因消除后两小时内恢复原有线路。因市政建设需要临时调整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决定。第十一条 线路始发站、终点站及中小客车停车场的用地计划纳入线路规划。线路

6、始发站、终点站及中小客车停车场的基础设施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改造。第十二条 线路各站点位置、名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站牌、站台、站亭等基础设施由市主管部门按规范化要求组织建设。第三章 线路使用招标及有偿使用第十三条 线路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有偿使用制度。已审批使用的线路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线路经营权招标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十四条 线路招标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从事中小客车经营的企业,投标现行经营线路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十五条 一条线路应当由一家企

7、业经营。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经营一条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投入该线路的车辆及其他资产进行评估,通过公开评议,确定其中一家企业经营。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参加线路经营权投标:(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二)有与投标的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三)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线路经营方案。企业每投标一条线路还应当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投标费。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次招标前三个月公布线路的基本情况、线路使用费标准、场站安排、核定的营运车辆数额和车型等情况。第十八

8、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线路经营权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审:(一)参加投标的资格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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