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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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

2、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第九条聘用

3、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  (三)工作报酬;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无

4、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受聘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果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第十二条聘用单位聘用新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内部岗位变更的,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国家统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与任命或聘任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受聘人,由其本人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第十四条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  (二)确有特殊情况,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第十五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满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

6、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第十八条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条受聘人犯有严重错误,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聘任单位开除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一条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被聘任单位辞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二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

7、仍不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二十三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四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

8、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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