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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完美无瑕,还是“白璧微瑕”?——论再审申请之提级管辖制度的完善作者:曹华王健运 发布时间:2013-02-0510:23:11 [内容提要]: 新民诉讼法主要就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判的执行”,较之于原民诉法,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了一级,该条也被视为再审立法修
2、改上的最大亮点,为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实施了三年之久,其在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方面,达到了其立法预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司法资源配不合理、上一级法院再审案件暴增、增加当事人讼累等问题。如何既充分发挥提级管辖的优越性,又能严格限制其弊病,被广泛提及,也吸引了笔者的思考。本文采用文献梳理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介绍了现行民事再审案件管
3、辖制度在司法运作中存在的弊端,其次详细剖析出现诸多弊端的原因,最后在利弊衡量基础上提出了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完善构想。 关键字:再审申请管辖 提及管辖制度 问题及对策 引言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以成文法的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产生的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是,由于立法上提级管辖制度的构建及具体条款的设计存在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申请管辖任然混乱不堪,并未像部分学者所高呼的那么完美无瑕。本文中结合两个实证材料,仅对民事再审制度中申请提级
4、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一、揭开提级管辖完美的面纱 (一)展示提级管辖司法运行 材料一: “2008年1至8月,民事案件再审受结案数福建高院同比增长近10倍,北京高院同比增长4.4倍,广东高院同比增长4.12倍,江苏高院同比增长4.44倍;还有一些省市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数量也呈增长态势,上海高院再审案件中的80%便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抗诉。”【2】在民诉法再审申请管辖法院上提一级制度设定后,原本由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承担的申请再审案件等办案任务,大多转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承担。从前文所列的情形来看,高级以上人民
5、法院面临着相当繁重的再审办案压力,增加必要的机构与人员势在必行。 正是为了缓解繁重的再审办案压力,部分高级法院则积极向省组织部、省编委申请增设立案、审监机构。如北京与上海高院分别增设申诉复查庭;湖北高院增设立案二庭和审监三庭;吉林高院则增设了立案二庭、再审立案一庭、再审立案二庭以及审监二庭等。与此同时,基层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办案压力就在绝对程度上减小了。 材料二【3】: 2009年3月,甲男和乙女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该院调解未果,于2009年6月经人民法庭判决“甲和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全部
6、归甲所有,夫妻共同债务也由甲负担”。乙女在接到判决书后于上诉期内向中院上诉,后经中院依法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不久,乙女向原一审法院申诉,称原审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要求再审。原审法院法官直接告知其应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乙女又坐车前往300多公里的市中院申请再审,而市中院以同样的理由告知其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乙女又坐车前往400多公里的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终于受理了该再审案件,指定由原二审法院审理。 (二)揭示审判实践中的瑕疵 为了防止有“以点带面”的归纳问题的嫌疑,笔者在对材料选取上,选
7、取了具有代表意见的典型材料,同时在分析归纳时,与其他的数据和案例横比,所反映出提级管辖中的问题的差异不大。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材料一、二分析归纳,反映出在审判实践中,提级管辖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瑕的,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 1、高级法院及最高院“再审爆炸” 材料一中,在新民诉法即将施行和施行初期,北京、广东、江苏和福建四个高院的再审案件受案数都达了同比时期的4倍以上,这种爆炸式增长方式,导致了高级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司法资源基础上处理如此大量涌入的再审案件,对其工作负担上造成了难以承受之重,同时也造成大量的应
8、当受理的再审案件因司法资源的局限性被拒之门外,已受理的再审案件大量积压。虽然在立法上,期望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后半段【4】,来减轻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院的再审压力,然而仅凭该款规定予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高院及最高院的“再审爆炸”问题,未免太过杯水车薪。 2、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材料一中,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缓解再审的压力,积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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