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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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文章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    日期:2010-02-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2、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第二章基本建设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计和规划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有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屠宰厂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应当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

3、民区、地表水二级以上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至少500米以上;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  (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畜禽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整个建筑群需划分为连贯又有严格隔离条件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包括饲养圈、待宰圈)、屠宰加工区、病畜隔离管理区。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设专门通道相连;  (四)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检疫检验设施;  (五)备有适用的消毒药品、消毒设

4、施,健全消毒制度;  (六)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音等符合国家和全市环保要求;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八)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  第九条接触肉品的设备、器具和容器要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的耐用无毒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禁止使用竹木器具和容器。  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便于清洗、消毒。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选用不渗水的材料制作,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条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

5、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屠宰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和品质检验机构,应具备检疫、检验工作所需的检疫检验室和相关化验设备,并有健全的检疫检验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并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第十二条从事清真屠宰的还应符合《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于经当地民族事务委员会核准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屠宰供应清真食品的经营性畜禽屠宰厂(点),应遵照少数民族习惯屠宰,并应具有屠宰吊挂设备、仰卧固定装置等基本

6、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卫生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整体布局和规划工作。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布局应当合理、科学,符合我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五环路以内不得新建畜禽屠宰厂、肉类加工厂。  第十四条屠宰厂(点)定点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局按照《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市农业局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制定《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标准》。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经组织验收合格,颁发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  定点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将定点屠宰证及标志牌证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

7、十五条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屠宰厂(点)的,在符合当地区县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绿化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向当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内容要求说明是否符合当地区县或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绿化等要求以及投资者、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加工产品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厂(点)址四邻位置图、厂(点)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技术材料。经当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局审定,领取市农业局定点屠宰许可初审同意的批复。  (二)持市农业局定点屠宰许可初审同意的批复,向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申请其他建

8、设项目许可事项。  (三)屠宰厂(点)建设竣工,经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四)持建设项目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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