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于电影工业数位化后制作部分奖励办法

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于电影工业数位化后制作部分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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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于电影工业数位化后制作部分奖励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9-0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于电影工业数位化后制作部分奖励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工业数位化后制作,指以数位化器材、设施及技术完成电影摄制后续制作之电影工业。    第3条     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电影工业数位化后制作者,应符合下列要件:    一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

2、收资本额为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上。    二投资计划之全新机器、设备购置金额及装置该机器设备之新建主体建筑金额合计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上。    三投资计划须有助于电影工业升级,并符合环境品质标准。    四投资计划提供之劳务为电影影像后期制作、电影声音后期制作或电影在各种型式媒体之母源制作。    前项第四款所称电影影像后期制作,指底片转录影带与光碟、底片扫描数位与高解析度视讯图档、影像编辑、影像特效制作、立体动画字幕制作、底片剪接、底片调光、底声正冲洗印、图档检索传输、影像再现及检测品管;所称电影声音后期制作,指各型音源之收录

3、、音质补校、音画对位微调、多轨混音、各式数位杜比声道录制、音效特殊制作与编辑、光学声片录制及各类音像媒介之再生换置;所称电影在各种型式媒体之母源制作,指相关数位影音媒介母源之检索、再现、传输及网路传输数位档案制作。    第一项第一款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得于核定之投资计划期间内分次增资、分次收足。第一项第二款之机器、设备及新建主体建筑,得于核定之投资计划期间内分次购置。    投资计划应于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三年内完成。    第4条     公司申请适用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奖励,新投资创立者应

4、于公司设立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者应于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或于本办法发布日起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    一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其属增资扩充者,为增资前、后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二投资计划书五份。    前项第二款投资计划书格式,由行政院新闻局定之。    第一项所称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于分次增资时,以第一次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为准。    行政院新闻局于

5、核发第一项之核准函时,应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第5条     经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之公司,应于核定之期限内完成投资计划,并于完成后检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核发完成证明:    一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影本。    二购置之全新机器、设备或新建主体建筑清单五份。    三购置之全新机器、设备配置图及装置该机器设备之新建主体建筑平面图(含说明)。    四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其属增资扩充者,为增资前、后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及

6、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五购置全新机器、设备之统一发票影本、海关进口相关证明文件影本或会计师查核证明文件。    六募集现金资本之相关证明文件(全数以未分配盈余转增资者免附)。    七议决该投资计划第一次增资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影本;属新投资创立者,为发起人会议纪录影本。    前项完成证明之格式,由行政院新闻局定之。    行政院新闻局于核发第一项之完成证明时,应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第6条     经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之公司,未能于行政院新闻局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

7、产业核准函之次日起三年内完成或变更投资计划者,应于期限届满前,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展延或变更。但全程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行政院新闻局于核定计划展延或变更时,应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第7条     经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之公司,于申请完成证明期间内,经受理核发完成证明机关实地勘查,投资计划已属完成,于完成证明尚未核发前,遭受地震、风灾、水灾、旱灾、虫灾、火灾及战祸等不可抗力灾害者,受理核发完成证明机关仍得依据原完成状态,核发其完成证明。    第8条     第三条 第

8、一项之适用要件有删除或修正时,公司仍得自删除或修正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9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经认定为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公司,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其部分受免税奖励能独立运作之全套生产或服务设备,转让其他事业,继续生产该受奖励产品或提供受奖励劳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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