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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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一)行政许可依据1、《风景名胜区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7]84号)(二)行政许可条件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公路、缆车、索道、水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1、有经批

2、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2、有陕西省建设厅的初审报告;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三)申请材料目录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四)行政许可程序1、由骊山风景区管理局向陕西省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3、建设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骊

3、山风景区管理局审核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七)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24房间联系电话:010—589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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