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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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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与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_法学理论论文检察官与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_法学理论论文目录论文摘要………………………………………………………………………(1)检察官与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2)1、对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2)(1)对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是历史发展的趋势……………(2)(2)对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是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3)2、检察官在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中履行职责的状况分析(4)
2、3、转变执法观念,完善监督机制,改变监督方式是检察官充分履行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保护职责的基础和保障………………………………………(6)(1)人权保护意识的唤醒是重视对人权保护的前提………………………(6)(2)淡化监管场所惩罚的观念……………………………………………(6)(3)监督法规的完善是检察官履行人权保护职责的依据和源泉……(7)(4)采取灵活的监督方式是检察官保护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的有效途径(7)(5)完善监督机制是检察官对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保护的制度保证(8)参考文献…………………………………………………………………(10)论文摘要监管活动是刑
3、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如何实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人权,彰显司法文明,是摆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管场所多处于半封闭状态,透明度低,几乎自成社会,囿于执法理念、技术与人员等条件的限制,监督难度大。实践中监管场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等损害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背离了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初衷,延缓了司法文明的进程。要改变这种局面,就检察官而言,主要有三项任务:第一,转变执法理念,明确监督中的地位和职责。其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通过对监管机关犯罪的立案侦查来维护人权;二是对监狱直接侦查的罪犯再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4、三是对监管场所收押、释放、教育改造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二,改变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灵活、有效。如发放明白卡、设置意见箱、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和巡视制度、以及为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建立人权档案等方式。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管活动时刻处于监督之下,督促监管活动依法进行。包括完善监督部门有关监管监督的内部机制、完善与监管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完善日常监督机制和建立和完善与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及其亲属的联系机制等。关键词检察官监管活动人权保护监管活动主要包括看守所的羁押及看守所、拘役所、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监管场所主要担负关押和改造罪犯的重任,其执法效果将直
5、接影响刑罚终极目的——犯罪预防的能否实现。历史和实践证明,单靠严厉的惩罚并不能良好的改造效果,更多地要通过教育和感化来唤醒罪犯心灵深处的良知,使其摒弃恶习,树立自信,重新步入社会。教育和感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权,维护其做人的尊严。在此方面,我国做出了很大努力,制定了不少政策法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更是将人权的保护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1]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法律规定本身仍存缺陷外,由于监管机关缺乏罪犯人权保护的传统观念,实践中对罪犯人权的保护远未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境界,这也从另一角度反映出作为行刑监督的具体实施者——检察官在被羁
6、押人(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方面任务艰巨。1、对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1)对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的人权保护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在奴隶制和封建社会,限于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对待“犯罪”的人应使用残酷的手段,这是他们应得的报应,是为犯罪应当付出的代价。通过残酷的刑罚,使他们以及其他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人对刑罚产生恐惧而不敢去犯罪。中国古代的“笞”、“杖”、“腰斩”、“宫刑”、“凌迟”,中世纪欧洲各国普遍采用的“肢解”、“绞刑”等,都极尽残酷之能事。[2]统治者更喜欢采取死刑和肉刑去对付犯罪。所以,犯罪的人还享有人权简
7、直是匪夷所思。但是,无情的历史给以后的统治者发出了信号,那就是:残酷的刑罚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严厉的惩罚并不能换来犯罪的减少。除了惩罚,还要对犯罪的人进行感化。这种情况下,犯罪的人的人权状况有了一定的改观,虽然是表面的、虚伪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中国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圜土聚教罢民”和使犯罪者“睹石而自悔”的感化教育方式,并对不同罪名、罪情及身份地位的囚犯施以不同的刑具,给予不同的或特殊待遇的分类拘禁方式,使拘禁者的人权状况有所改善。中国封建社会还出现了“恤情悯囚”制度(包括对具有某种法定条件的狱囚不加戴械具,保障囚犯的囚衣、囚粮、灯油等的配给发放,对囚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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