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652689
大小:46.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8-04
《江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江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
2、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
3、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四条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第五条全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
4、交入党申请书(附《自传》)。第六条基层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指出努力方向。同时,做好谈话记录。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第八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
5、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第九条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6、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一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由调出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基层党组织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7、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三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相关要求:(一)本科生:近两年专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居班级前1/2。近两个学期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现象。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未参加过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低年级本科生的专业成绩
8、排名必须居班级前1/5。(二)研究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现象;按时完成培养环节所规定的要求。(三)至少获得一次院级(或以上)表彰(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四)曾受到校纪处分后又撤销处分的,撤销处分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第十四条对个别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扎实的学生干部,或在重大事件考验面前表现突出,但不完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