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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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3-07-3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

2、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3-07-3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

4、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

5、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

6、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

7、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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