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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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

2、、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8-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队伍建设】市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内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事部门应予以倾斜和照顾。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非

4、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教育、园林、卫生、工商、旅游、体育、档案、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工商、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第七条【项目名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同级-8-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

5、准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建议。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对当地历史、地理、文化、艺术、民间习俗、科学技术等领域有一定研究并取得相应成就的人才组成,为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九

6、条【编制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规划应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等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及破坏。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8-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条【实行

7、分类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第十一条【抢救性保护】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资金,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第十二条【传

8、承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第十三条【生产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给予税收减免、发放专项补助资金等形式支持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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