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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论文:和谐社会下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摘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对于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加快建立一套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势在必行。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一、引言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中提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一时间,劳动关系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核心,只有建立
2、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会有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就业负载能力的弱化和就业压力的增大,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猛增,演化出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从1995年到2005年,我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平均26.5%的幅度持续增长,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亦以每年平均20%的幅度递增,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影响人际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劳动关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高效、快捷地解决。但原有的《劳动
3、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等,这些突出问题给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很多困难,部分职工在通过合法途径难以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便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式,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期望通过这样一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来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几大亮点总的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明确了劳动争议范围的基础上,强化调解,规范仲裁,在程序上更
4、加倾斜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明确并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劳资争议和劳资纠纷。广义上的劳动争议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而就我国的立法来说,当由于采用了当事人和争议标的(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两个标准不用的标准,导致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不尽统一,但劳动争议的法律界定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其第52条中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
5、,也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至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把一定范围的人事争议纳为其调整对象。相对于原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劳动争议局限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不仅增加了因劳动关系的缔结而引发的纠纷,并且细化了关乎劳动者权益的争议条款,体现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意图。例如第一项中“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项增加了因订立、变更、结束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五项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这些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被纳入受案范围,使得劳动
6、者申诉有据,投诉有门。(二)突出并强化了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的解决既关乎于个人,又关乎于社会,诉讼固然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但是即使因为诉讼使得劳动者得到了一定的利益,但这种最为激烈的方式必然无法对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起到促进作用。相反的,在现实中,劳动者有可能因为在诉讼中的表现,失去之后的工作机会;对于企业来说,诉讼的高成本直接影响生产活动,而诉讼的负外部性更是带给企业信誉极大的损失。所以劳动争议的处理需要柔性化,争议解决的过程重要的是进行利益协调,以保证劳动关系健康发展,而非单纯的法律适用和对权利义务的确认。所以,在解决劳动争议中,调解对于维护双方合法利益、
7、维护劳资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调解”,强化了调解的作用和效力,体现了法律鼓励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以减少诉讼比例。在制度上主要表现为扩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之前,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通过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然而,这样难以保证调解人员的中立立场,确保调解公平。因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别是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代表、工会指定代表和企业指定代表。企业代表倾向于企业;职工代表可能会顾及以后在企业的工作而放弃中立;企业工会代表属于企业管理人员,工会人员在经济上依赖于企业,其立场也难以中立。《劳动
8、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确定了三类调解组织,即企业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