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亭湖区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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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亭湖区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序号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管理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收费管理形式、性质及标准收费依据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第十四条;《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法规发〔2014〕1号)第九条。市场调节价 2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分别编制填写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市场调节价 3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专篇编制(严格限定实施范围,非重大项目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开展此项评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市场调节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按照法律法规

3、规定范围,分别编制填写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市场调节价 5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报告表、登记表由企业自行完成,报告表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六条。市场调节价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详见文件。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苏价费〔2006〕397号苏价服〔2006〕470号苏价费〔2008〕23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费〔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标准详见文件苏价服〔2015〕20号盐市价发〔205〕7号8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工程审核备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严格限定检测范围,仅限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二十一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苏价综〔2014〕314号苏价服〔20

6、14〕49号盐市价发〔2003〕141号盐政办发〔2010〕9号盐减负〔2015〕1号9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范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苏价服【2015】20号;盐市价发【2015】7号;亭价发【2015】5号10区水利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7、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市场调节价11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批)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除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其他建设项目不得要求开展此项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不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苏政办发〔2015〕15号盐减负〔2015〕1号12涉河建

8、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市场调节价 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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