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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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同一行中同种颜色的字就是相比较的内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境外投资的定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投资东道国(地区)拥有非金融企

2、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投资东道国(地区)是指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地。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

3、事跨国犯罪活动的。(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备案机构/审查机构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第六条

4、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报商务部核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和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备案  (一)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门备案。备案、审查、核准依据及程序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程序:依据:(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

5、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核准(一)需由商务部核准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有关国家、发生战乱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等。敏感行业包括: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等。(二)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

6、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第六条(备案时限)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7、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

8、,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三)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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