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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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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指导教师职称论文题目浅论夫妻共同遗嘱 一:结合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一)国外的立法状况及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理论争议1、共同遗嘱来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普遍出现于中世纪。罗马法时期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当今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1)否定主义立法例。即完全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禁止使用共同遗嘱。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国家。(2)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使用共同遗嘱
2、。例如德国、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3)不确定主义立法例。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2、在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看法不同,对其法律效力的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夫妻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第二种是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矛盾,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共同
3、遗嘱有相关的规定。第三种是限制说。主要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二)选题目的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从1985年就开始适用的《继承法》已明显不能与现在的现实生活相适应,许多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便,夫妻共同遗嘱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代表,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为法律规
4、定我国夫妻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只有在离婚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共有分离出来。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做出遗嘱处分,即使预先做出了处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阻碍,而夫妻共同遗嘱恰能解决这个问题维护夫妻财产的统一性。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能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有一定的帮助。而笔者选题目主要有以下意义:1、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还没有承认夫妻共同遗嘱,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纠纷,这不利于我国继承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2、从司法层面讲,由于缺
5、乏立法的指导我国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处理不太统一,这与我国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是不符合的。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3、从现实生活方面看,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相关的法律纷,使公民生活更加和谐,使社会更加安定。二:对有关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综述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相互约束的,夫妻二人未经协商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和废除其设立的共同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太少,故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先死亡,而另一方又遭到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虐待、遗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益人不履行赡
6、养义务,但是立遗嘱人却不能变更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很好的保护存活的共同遗嘱人。其次共同遗嘱在执行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对于否定夫妻共同遗嘱也不太符合实际。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且在死后也不进行个人财产的析分更多的是等夫妻双方都死后才发生遗产的继承。因此夫妻共同遗嘱是有现实土壤的,仅仅应为它不符合遗嘱自由的原则就否定它是不合理的,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的一样“法律的本质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对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可的经验、习惯、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是由某些人创造的符合逻辑的规则。既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法律就应该予以肯定。对于从遗嘱内容上进行限制
7、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死亡人的部分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有权保留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权。看似合理但以该学说观点,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就变成了两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写在了同一份遗嘱上而已。这就直接破坏了共同遗嘱在遗嘱内容上的制约性,使夫妻共同遗嘱名存实亡。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应该适用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比较合适。“一般肯定为原则”是指只要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符合了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的要件和遗嘱订立程序要求的原则上就应该肯定。“特例否定为例外”。当然如果订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双方仍然健在是不会存在什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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