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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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大学金融学科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在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基金章程》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金融系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基金由李崇淮教授及其学生捐资设立,用于对金融学科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通过对这些优秀学子的表彰,以鼓励金融学子勤奋学习、勇攀科学高峰,努力在金融领域做出更大贡献。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每年定额发给金

2、融系2名硕士研究生,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风严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有较强科研潜力,已发表科研论文者优先;5.社会责任感强,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

3、六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每年奖励2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为金融学专业和金融工程专业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各一名。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等其它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第七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学校制订的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执行,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获奖候选人员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填列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评审名单

4、,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基金执行委员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珞珈金融之星”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填列《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发放表》,报送经济与管理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基金执行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

5、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大学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李崇淮(金融)教育奖学金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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