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622939
大小:5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4
《吉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吉林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完善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及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
2、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第六条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需在外省开设分支机构的,应在开设分支机构后30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取得外省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7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监管。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
3、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自从业的次年起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措施或追
4、究法律责任:(一)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7(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后,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五)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七)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八)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九)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十)异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十
5、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十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十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十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十五)防雷装置检测档案资料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7(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6、配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一般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定期开展检查。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录库,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纳入检测单位名录库;(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将本行政区域内有气象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纳入检查人员目录库;(三)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按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含2名)执法检查人员,可根据需要选配1-2名防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程序等;
7、(五)按照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六)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正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七)检7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后,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处理意见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