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羊河流域地表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石羊河流域地表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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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羊河流域地表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石羊河流域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流域内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羊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流域内武威、金昌、张掖三市的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永昌县、金川区、肃南县、山丹县七县区。第三条石羊河流域地表水量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实行统一调度。第二章调度原则第四条石羊河流域地表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关键调度期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调度方式

2、。年度调度时段为11月21日至次年11月20日,其中7月1日至11月20日为关键调度期。第五条民勤县地表水量控制断面以蔡旗水文站断面计量,杂木河控制断面以杂木河水文站断面计量,其余河流地表水量控制断面均以上游山区水库出库断面计量。第六条3蔡旗断面下泄水量指标应以蔡旗水文站实测径流数据为准。逐月下泄水量指标与当月蔡旗水文站实测水量的差值由杂木河与西营河按1:3~4比例调水补足。第三章调度权限第七条石羊河流域地表水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由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在征求流域内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经甘肃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石羊河流域

3、地表水量年内各时段水量调度方案,由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在征求流域内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三市及七县区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区编制的水库和引水枢纽地表水量调度计划应服从流域总体地表水量调度方案。第四章用水监督第九条武威水文分局应将各河流水文站水情资料按下列时间及要求报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同时抄送流域内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每月1、11、21日报各水文站每旬的平均水位、流量和来水总量;2.7月1日至11月20日关键调度期每日8时30分前报各水文站前一日平均水位、流量和水量;3.每月5日前按水文资料整编要求,报各水文站上月流量泥沙月报;4.每年3月底

4、前报送各水文站上年达到刊印标准的所有项目的水文资料。第十条3武威市、金昌市水利局应将各水库水情资料按下列时间及要求报石羊河流域管理局。1.每月1、11、21日报各水库入出库每旬的平均流量和水量;2.7月1日至11月20日关键调度期报各水库前一日入出库平均流量和水量;3.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各引水枢纽引水量报表,11月20日前报年度各水库入出库水量和各引水枢纽引水量报表。第十一条石羊河流域地表水量调度计划的执行,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牵头,三市七县区水务(水利)局派员组成石羊河流域用水监督小组,在7月1日至11月20日关键调度期间定期或

5、不定期对重要水库、各引水枢纽的水量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应定期向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石羊河流域地表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告。第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水量调度任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三市水务(水利)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水量调度实施意见。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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