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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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这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不愿用警,检、警混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依然是处于举步维艰和可有可无的状态。造成上述现状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在这些表面的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工作

2、等定位的不够准确,这些因素才是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和作用发挥。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1、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建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文模棱两可,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

3、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不愿用警,检、警混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依然是处于举步维艰和可有可无的状态。造成上述现状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在这些表面的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工作等定位的不够准确,这些因素才是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和作用发挥。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1、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建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文模棱两可,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27条第三款规定》共计468条,涉及司法警察的条款有4条。即第2l条、第139条、第177条和第181条。第181条规定: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条款均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参与搜查时其作为是“可以”和“或者”。因此给人们的感觉是,是否配备司法警察参与无关紧要。(3)《刑事诉讼规则》允许《法警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法警的职责可由其他人员执行,使法警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可无。《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的法警职责有9项,逐一与《刑事诉讼规则》对照

5、,不难发现,两者有些条款不一致。如:刑事诉讼规则》允许《法警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法警的职责可由其他人员执行,使法警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可无。《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的法警职责有9项,逐一与《刑事诉讼规则》对照,不难发现,两者有些条款不一致。如》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在司法警察的职责明确规定“执行拘传”中说明了两点,一是执行拘传的主体是司法警察。二是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任务时是“执行者”,不是“参与者”。但《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里并未明确执行拘传任务的主体必须是司法警察,言外之意其他人员也可以执行拘传。高检

6、院政治部“三令五申”强调,各级检察院要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改变“有警不用、检警不分”的局面,但这要求在《刑事诉讼规则》面前,却显得不协调。时下,我区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非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盘活办案人力资源,用活办案力量显得十分的重要。是配备法律法规允许一员多用的检察官及书记员还是配备职责有限的司法警察,领导当然考虑是前者。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一直要求按照8%-12%配备司法警察人数,但我区配置比例数始终一直在5%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兄弟省检察院配置的比例数。即便配置这5%的司法警察人员中,驾驶、保卫、收发、勤杂人员仍占着很大的比重。2、现阶段检察机关的

7、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1)对司法警察使用,不应定位在检察机关和某群体上的安全保卫工作。新中国的检察史上,关于司法警察方面的条例总共颁布了两个。一个是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另一个是1996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即职责)是:法警执行职务规则》在司法警察的职责明确规定“执行拘传”中说明了两点,一是执行拘传的主体是司法警察。二是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任务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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