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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道路交通违规车辆移置保管及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道路交通违规车辆移置保管及处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20【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道路交通违规车辆移置保管及处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八十五条之三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执行机关为内政部警政署所属负有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之警察机关。 第3条 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场移置保管: 一使用注销之牌照行驶者。 二牌照吊扣期间行驶者。 三
2、使用吊销之牌照行驶者。 四牌照业经缴销、报停、吊销仍行驶者。 第4条 汽车驾驶人违规停车,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责令其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得迳行移置保管。 第5条 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车辆,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于必要时,应责令业者将车移置适当场所;如业者不予移置时,应迳行移置保管。 第6条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依本条例规定应
3、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驶、禁止其驾驶者,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当场执行之,必要时,得迳行移置保管其车辆。 第7条 依本条例规定得予移置保管之车辆,如汽车驾驶人不在车内时,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于所有车门及后车厢贴上封条、拍照存证及执行签证举发事项;移置后并应于停车地面或于适当地点,标记移置车辆号牌号码、保管场所及联络电话号码。 第8条 移置保管之车辆应移置至指定之保管场所,其地点由执行机关公告之。 第9条 执行机关移置保
4、管车辆,得租用或使用民间拖吊车辆及场地,或委讬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其他相关机关办理之。 第10条 违规车辆移置保管场所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签发移置车辆事由通知单,交付保管场所管理人员签收,据以收缴移置费及保管费。 二依第六条禁止通行、行驶、驾驶之车辆,得于保管原因消失后,车辆所有人或其委讬之第三人应持保管收据及行车执照领回车辆。 三保管场所应备登记簿册,记录车辆之车种、移置地点、保管时间、应缴费用及领车人姓名、住址、国
5、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并由领车人签名 或盖章。 第11条 车辆移置费、保管费之费率,由执行机关按移置保管所需必要费用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前项车辆之移置保管如系委讬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其他相关机关办理者,其收费应依各该机关所定费率为之。 第12条 移置保管之车辆逾三日无人认领,移置保管机关应查明车辆所有人,以书面通知其限期领回;逾期未领回或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由移置保管机关公告,经公告三个月,仍无人认领者,由移置保管机关依法拍卖之。 前项公告应
6、于公告栏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告之,其内容包括被移置车辆车种、厂牌、颜色、停放地点、号牌号码或引擎号码或车身号码或车辆特征等资料。 第一项拍卖所得价款应扣除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行缴纳之罚锾、移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后,依法提存。 第13条 移置保管之车辆经公告无人认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废弃车辆: 一经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放弃之车辆。 二车辆脏污、锈蚀、破损、外观上明显失去原效用之车辆。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车、解体车。 四其他符合经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
7、会商相关机关公告认定标准之车辆。 移置保管之车辆符合前项废弃车辆认定标准,移置保管机关应移送当地环境保护机关,依废弃物清理法令清除之;其号牌号码、引擎号码或车身号码可查明者,并应通知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报废或缴销登记。 第14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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