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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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新变化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1目录前言一、为什么要强调预防贿赂犯罪二、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三、受贿罪在立法上的新变化四、相关链接2前言3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结合近年教育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编写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辨析》一书。为了让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该书的有关概念和新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做到“读书”与“学法”相结合,我们制作了与该书“受贿罪案例辨析”内容相配套的幻灯片,以期让大家了解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新变化,进一步提高教育系

2、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水平。4此处放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辨析》封面5一、为什么要强调预防贿赂犯罪6(一)从贿赂犯罪的特点上讲,贿赂犯罪是腐败最典型、最极端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相关方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贿赂的手段,以换取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权力的支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是典型的以权谋私,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要求的公然否定与背叛。另外,从历史上看,贿赂是伴随权力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贿赂与权力的联系性和对价性,以及对掌权人的诱惑性和腐蚀性,是贿赂犯罪的突出特征。7(二)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

3、赂犯罪的要求上讲,为了进一步打击腐败犯罪,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另外,《公约》第十五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缔约国法律应当规定为犯罪的各种腐败行为,许多要求不同于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行贿罪、受贿罪的内容是否只限于“财物”;受贿罪是否一定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行贿罪是否一定要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等。《公约》作为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只有将公约内容(声明保留的除外)转化为国内法律制度,8才能对我国的所有机关、

4、法人、自然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做好我国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顺利推进,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能否有效履行《公约》,承担有关国际义务。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有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发言。9(三)从教育系统的客观要求上讲,是加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根据统计,近几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所占比例达到了48%,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可以说贿赂犯罪已经成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方面,需要我们对预防贿

5、赂犯罪予以高度重视。102003年以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类型主要包括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和其他方面,其中的贿赂案件发案比例最高,情况详见下表:年度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合计占总发案比例数百分比39.541.246.855.748.055.248.211(四)从传统习惯上讲,“以礼表心、以钱表意”的习俗由来已久,在交往中则表现为“礼尚往来”,如果不了解贿赂犯罪的构成,不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不提高法律意识,极易将角色错位,混淆“请托人与朋友”的关系,视贿为“礼”,强化侥幸心理,从而导致腐败的发生

6、。12二、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13(一)受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1.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刑法专论》高铭暄主编14人物简介:高铭暄,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

7、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1928年5月出生于浙江玉环,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受聘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系最高人

8、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62.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关于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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