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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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皮剑龙  引言  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便发生了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问题。《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在细节之处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由于公司清算组的组成可以由公司的股东、高管或股东大会指定,这与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使得公司清算组在处理公司解散事宜上

2、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公司破产事宜上产生原则性的冲突。公司清算组更多的代表了公司股东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更多的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原则性上存在冲突,加上立法的不完善,实践中,公司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在衔接公司清算工作和破产工作上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义务的完善  公司清算组拖延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问题  公司法以“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方式明确了公司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清算组没有依

3、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此时公司或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的成员主张赔偿。  法律虽然规定了清算组申请破产的义务和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何时申请破产。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没有要求清算组一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相反,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还享有和债权人协商解决的权利。也就说,在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到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在这一合理的时间段内,清算组即使不申请破产也不算违反义务。  合理时间的存在是客观的,但是如果不对其进行限制,清算组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拖延清算时间,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实践中,

4、存在着清算组拖延向法院申请破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  对此,笔者建议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当完善对清算组申请破产时间的规定,落实清算组申请依法破产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清算组拖延清算引起的财产处分行为问题  公司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依法都享有管理企业经营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视同为公司的行为,结果由公司承担。因此,在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的衔接中,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原则上继承清算组对公司清算组的财产处分行为。同时《破产法》第31-34条赋予破产管理人撤销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为的权利。虽然,破产法此处规定针对的是“债务人”,但在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衔接的情况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的处分也应受到破产

5、管理人撤销权的制约。  但是,在清算组拖延清算的情况下,因为公司清算时间过长,导致了本可以依破产法追回的资产没有被追回,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想追诉公司清算组的责任,则依法需要证明清算组由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仅以清算时间过长这一事实证明清算组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很困难的,这给债权人的诉讼增加了很大的困难。由此,破产管理人因为清算组的清算而对某些公司清算前或清算后处理财产的行为失去了撤销权,并且债权人无法寻求弥补。  这一漏洞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之前利用公司清算和公司破产制度衔接的漏洞,不公正的处理公司财产,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应从制度上

6、严格限制清算组申请破产的时间限制,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的权利  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是清算组的法律义务。但清算组是否必须在遇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就立刻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可以先与债权人协商,待协商不成再向法院申请,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2<#004699'>0<#004699'>08年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资不抵债条件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从上述规定上看,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资不抵债的时候不是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是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如果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

7、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该司法解释在法院指定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义务之前赋予了公司清算组选择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司法所未赋予的,这也标志着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不是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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