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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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商业会计处理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商业会计法(以下称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本法、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其未规定者,依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第3条     本准则所列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帐簿及财务报表,商业得因实际需要增订。    记帐凭证、帐簿及财务报表之名称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第4条     会计科目之明细科目

2、、各种帐簿之明细簿及财务报表之明细表,商业得按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第5条     外来凭证及对外凭证应记载左列事项,由开具人签名或盖章:    一凭证名称。    二日期。    三交易双方名称及地址或统一编号。    四交易内容及金额。    内部凭证由商业根据事实及金额自行制存。    第6条     记帐凭证之内容应包括商业名称、传票名称、日期、传票编号、科目名称、摘要及金额,并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7条     记帐凭证之编制应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应附于记帐凭证之后作为附件。  

3、  为证明权责存在之凭证或应永久保存或另行装订较便之原始凭证得另行汇订保管,并按性质或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互注日期、编号、保管人、保管处所及编制目录备查。    第8条     记帐凭证应按日或按月汇订成册,加制封面,封面上应记明册号、起迄日期、页数,由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妥善保管,并制目录备查。保管期限届满,经代表商业之负责人核准,得予以销毁。    第9条     会计帐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应连续记载,除已用尽外不得更换新帐簿。    第10条     各种帐簿之首页应设置帐簿启用、经管、停用记录,分类帐簿次页

4、应设置帐户目录。    第11条     更换新帐簿时,应于旧帐簿空白页上,逐页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或截角作废,并在空白首页加填“以下空白作废”字样。    第12条     记帐以元为单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质延长元以下之位数。    第13条     记帐错误如更正后不影响总数者,应在原错误上划红线二道,将更正之数字或文字书写于上,并由更正人于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或另开传票更正,以明责任。    记帐错误如更正后影响总数者,应另开传票更正。    第14条     资产负债表项目分类如左:    一资产。    (

5、一)流动资产。    (二)基金及长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    (四)递耗资产。    (五)无形资产。    (六)其他资产。    二负债。    (一)流动负债。    (二)长期负债。    (三)其他负债。    三业主权益。    (一)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    (四)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    (五)累积换算证整数。    (六)库藏股。    第15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短期投资及其他预期能于一年内变现或耗用之资产。但

6、商业营业周期长于一年者,应改以一个营业周期作为划分流动及非流动资产之标准,并于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流动资产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现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周转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约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质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非活期之银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后者,应加注明。    (二)定期存款(含可转让定存单)提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应改列为其他资产,若所担保之债务为流动负债则改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并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作为存出保证

7、金者,应依其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流动资产或其他资产,并于附注中说明。    (三)补偿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发生者,应列为流动资产;若系因长期负债而发生者,则应改列为其他资产或长期投资。    二短期投资:指购入具公开市场,随时可变现,且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或与其建立密切业务关系为目的之有价证券;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短期投资应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并注明成本计算方法。市价系指会计期间最末一个月之平均收盘价。但开放型基金,其市价系指资产负债表日该基金净资产价值。    (二)短期投资

8、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流动负债,仍列为短期投资;若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则应改列为长期投资。但均应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    (三)短期投资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性质,分别列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四)因持有短期投资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所配发之股票者,应依短期投资之种类,分别注记所增加之股数,并按加权平均法重新计算每股平均单位成本。    (五)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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