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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一、应税收入(一)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补贴、土地返还款、税收提成返还等)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
2、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
3、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整。(三)名为土地出让金返还实为政府购买安置房问题问:甲公司为房地产企业,2009年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A地块,按照出让协议支付土地出让金2亿元。同时根据政府约定,甲公司负责在A地块建造拆迁安置房,负责安置本地块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块的拆迁居民,政府通过相关部门核定拆迁改
4、造成本后,向甲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1.3亿元。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解答:该项业务实际属于政府主导拆迁,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购买安置回迁房。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包括项目拆迁安置总成本和政府土地收益。对于此类方式,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支出已经实际包括在土地出让金中,不能再单独列支扣除“拆迁补偿费”。二是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实质为政府为安置拆迁户向开发商购买安置房屋。因此,该项收入应作为开发商向政府销售安置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四)完工后仅收取定金部分确认收入问题问:
5、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已办理了竣工备案,但是部分开发产品没有收取全款,仅部分收取或者仅取得定金,如何确认收入?解答: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即达到了完工标准,当年度需要计算结转完工销售收入。属于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区分不同收款方式确认收入实现。对于虽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已取得的收入,包括订金,应确认为完工销售收入,同时相应配比结转扣除成本。(五)代为偿还债务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问:A公司拟以4000万买
6、B公司80%股份。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净资产2000万。B公司的全资股东C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出800万购买B公司80%股份。又签订补充协议,A公司代替C公司支付和B公司相关的一系列债务,总价值3200万,A公司直接支付债权人。股权转让方C公司应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解答: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价格虽然为800万元,但是A公司随后代为偿还债务的3200万元是以股权转让为支付前提的,实际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C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4000万元。(六)以股权增资的核算与税务处理问:A公司
7、持有B公司90%股权,持有C公司60%股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无投资关系。为整合下属子公司,A公司将C公司股权全部投入B公司,增加B公司注册资本,B公司其他股东相应增加资本投入,以保持增资前后B公司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A公司账面对C公司投资的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为5000万元,并按5000万元增加B公司注册资本,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解答:上述A公司的行为属于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股权。条例2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8、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因此,A公司应按照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所得4000万元计算缴纳税款。二、税前扣除(七)问: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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