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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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4年3月31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  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鞍钢厂区)道路上通行的本市车辆、行人、乘车

2、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机关、军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交通安全组织,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依靠和发动群众搞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县(含海城市,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五条 本市单位和常住人口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申领外市核发的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六条 本市注册的机动车辆,到外地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须向本市、县车辆管理机关报告。外地机动车辆到本市、县驻在运输超

3、过一个月的,须到本市、县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室和前风档玻璃,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前保险杠不准悬挂号牌以外的物品。  第八条 机动车号牌应悬挂齐全。  悬挂移动证、临时号牌、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辆,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专用车须经市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  领取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车须按时参加检验。  第十条 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教练车号牌;  (二)安装专用有效的副制动和副喇叭;  (三)设置牢

4、固可靠的车棚和学员座位;  (四)不准乘坐非学习驾驶员和载物;  (五)配载教练时不准乘坐学员。  非教练车不准用于教练。  第十一条 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试车号牌;  (二)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不准乘坐无关人员;  (四)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须到市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一)过户、停驶、复驶、迁出、迁入;  (二)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更换主要总成部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须定期维护,必须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制造、改装、保

5、养、修理单位领取经营执照后,均须报市、县车辆管理机关备案。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车单位和车主,对于因交通违章发生碰撞、倾覆造成损坏需要修复的车辆,须报县、区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送修。  交通肇事车辆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经营机动车辆修理的单位不得修复。  不准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辆。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五条 本市常住人口和在鞍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均可按规定向市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到外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经本市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外市单位和个人

6、在本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委托证明,并经本市车辆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和迁出、迁入本市,须到市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异地手续。  第十七条 车主聘用驾驶员或个人承包机动车辆,须签定合同,到市、县车辆管理机关备案。合同应具有保障安全行车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相符,并携带“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卡”。遇交通民警检查时,不得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卡”。  (二)不准赤背;不准戴耳塞、耳

7、机,收看电视,打无线电话;不准将臂肘搭在车窗上;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乘人。  (三)不准故意挤逼、戏弄他人或用其它方法妨碍他人安全。  (四)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被攀扶。  (五)大型客车载客连续行驶超过6小时,必须设正、副驾驶员。  (六)遇有重大事故现场时,须协助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准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八)禁止饮酒或服用含有麻醉剂、兴备剂等有碍安全的药品。  第十九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载客营业的小型客车;不准牵引故障车;不准拖带搅拌机

8、、发电机等专用机构;不准驾驶挂有试车号牌的车辆。  第二十条 残疾人只准许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驾驶机动专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残疾人驾驶机动专用车时,不准搞营业性运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二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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