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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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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流程(暂行)1.企业申请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⑴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一份;⑵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一份;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一份;⑷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税务机关受理(此环节不进行CTAIS操作)办税服务厅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
2、《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⑴对于企业已完税的申请,即时将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⑵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和不予征税的申请,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3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资料后,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审核。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和不予征税的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并将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开具⑴对于企业已完税的申请,综合业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终审后,开
3、具证明,转办税服务厅窗口。对于企业税款计算或适用政策有误等情况,综合业务部门应将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处理后再按照上述流程办理。⑵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的和不予征税的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主管局长终审后,开具证明,转办税服务厅窗口。5.文书送达纳税人凭《纳税人申请事项受理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已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境内支付人支付方名称联系人支付方地址联系电话税务代码(国税)付汇银行(地税)付汇账号境外收款人收款方名称收款方地址收汇银行收汇账号国家或地区境内外机
4、构是否关联合同或协议名称合同号码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币种已支付金额币种本次支付项目预计付汇日期本次付汇金额币种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汇率合同执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已缴纳营业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税所得率免予征税□不予征税□申请人声明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经办人:年月日部门负责人:年月日主管局长: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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