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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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中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由委托

2、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本条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但每次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

3、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二)被保险人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业务;(四)被保险人被收缴《监理许可证书》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或被勒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五)派遣未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监理工程;(六)被保险人的监理工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后或被勒令暂停执业期间继续执行业务。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

4、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六)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或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七)因委托监理合同本身的错误、疏漏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损失;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委托人造成的

5、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有形财产损失;(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五)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

6、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上年度营业收入收取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期限内的实际营业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预收保险费若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7、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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