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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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11版)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

2、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或粘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保险责任第一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如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4、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如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二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患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

5、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六)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七)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八)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恐怖袭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病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6、;(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4(一)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

7、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释义1.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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