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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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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在创业初期的优劣比较首先,在创业初期,存在着很多问题。我将其总的归结为三类的问题:一是对风险和收益的预估,二是对经营持久性的预计,三是管理中的操作问题。一:风险和收益的预估创业也即意味着有风险,在规避风险上,我认为有限合伙企业更适合创业初期的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本身
2、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制的不足,满足了风险投资家们的创业思想。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望成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模式。这种理论在美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经济活力的增强,风险投资功不可没,如今,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80%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足以说明该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的合理性。20世
3、纪80年代以来,10年制(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一般存续期为10年)有限合伙成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一种标准性组织形式。20世纪70年代,英国开始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自90年代以来,英国的风险投资机构逐步形成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的发展形式。而公司在风险方面就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创立,所需要的条件更多更繁琐,在经营的初期,公司体制对经营者的要求更高,需要更多时间去适应。一旦出了什么漏子,经营者所担的风险就不是
4、你一个人说了算了,需要方方面面的考虑,这点比有限合伙企业更加麻烦,需要有更多方得考量。二:经营持久性的预估该点视情况而论。若是创业者兼具良好的资金后盾和市场渠道,我认为该创业者可用公司为其创业的体制。因为,从长远来看,公司在整个市场的运行中是占多数的,而且公司的经营有着更成熟的法律环境。做大做强的基本都属公司。如果有足够的风险准备的心理和充足的资金后盾,可以考虑从一开始就以更高的制高点出发,创业初期就将整个底盘做牢,公司的后续发展便可尽可能的持久。而若是没有上述厚实的创业底子,可以先从有限合伙企业做起。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创立相对于公司更加简易些,对持久性的预估可持观望
5、态度,根据企业的发展来定夺,若是乐观可转公司形式,再上市融资等等一系列的扩展;但若是不乐观,所承担的风险也较公司更为有限。三:管理中的操作问题单从激励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但是它需要一定的法律和市场环境,而中国目前还不具备推行有限合伙制的社会环境。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产权制度、信用制度、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更是短期难以改变。如果片面强调推行有限合伙制,那么制度选择带来的摩擦成本足以抵消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使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变得无效。而公司在管理和投资方面是分开的,对于操作上来讲更为合理且行之有效。而且公司所具有一
6、个大的运作环境,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综上所述,创业初期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形式的优劣由我拙见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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