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排河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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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排河污水处理厂(BOT)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清远市乐排河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月日4目录第1篇资格预审须知3第2篇投标人招标资格预审强制性标准8第3篇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1资格预审申请书12联合体协议书(如投标人为联合体)14承诺书15第4篇项目招标资格预审评审方法16第5篇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26-13-第1篇资格预审须知-13-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根据清发改资【2009】87号立项批准,清远市乐排河整治工程

2、项目指挥部现对乐排河污水处理厂(BO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一、工程名称:乐排河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二、招标单位:清远市乐排河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18602003999三、建设地点:清远市。四、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成1个标段,乐排河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建设,建议采用“鼓风曝气氧化沟除磷脱氮”工艺。本次招标为第一期,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量2万m3/日。五、本项目的投标人可以由独立施工企业或联合体

3、进行投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应为具备投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其中一成员单位具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乙级或以上运营资质证书(生活污水,含乙临/甲临);(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成员为2家公司组成,在联合体中一名成员应被指定为牵头人,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任何一个成员或全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牵头人在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小于70%);(5)无不良

4、行为记录,具体指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无行政和刑事处罚记录、诉讼或仲裁记录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之记录(投标单位应出具承诺书);(6)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法定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报名现场参加报名。六、本工程不接受下列企业的报名:(1)企业资质或范围不符合工程要求的;(2)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经营等原因,被主管部门取消经营权有效期内的;(3)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被取消投标资格的;(4)联合体一方以与不同联合体成员组成一个以上联合体申

5、请本项目的资格预审;-13-(5)申请人所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通过年审。执照与资质证书如遇换证或年检,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凭证或证明。(6)资格预审文件购买人没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其有权代表预审申请人的。七、本项目招标公告时间: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5日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11年8月10日上午10时30分。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经报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

6、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清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清远市北江二路建设大厦三楼工程交易中心302室)八、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详见《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www.qyjs.gov.cn的“招标投标”栏下载查看。九、接受报名及资格预审工作按照《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办法》和《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清府【2005】168号文)等文件执行,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资

7、格预审委员会负责。十、本招标报名须知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广东建设报及广东投资招商网发布,本招标报名须知的修改、补充,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公布为准。招标单位:清远市乐排河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招标代理: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1日-13-资格预审须知1.乐排河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已经清远市人民政府立项批准。本项目采用BOT模式实施,建设资金由中标人负责落实、投入,待项目建成后,中标人享有本污水处理厂25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设计、建设、调试由中标人负责。清远

8、市乐排河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操作,作为招标人其决定对本项目建设工程投资方及运营方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投标人(投资方及经营方)可以是独立具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乙级或以上运营资质证书的企业,也可以是负责投资的公司及具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乙级或以上运营资质证书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2.本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应为具备投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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