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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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会,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第四十二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

2、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五十条有下列情

3、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在民事诉讼、行政

4、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与本条第至第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

5、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

6、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其他与本条第至第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

7、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第六节转委托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

8、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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