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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夜间和特殊时期建筑施工作业核准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夜间和特殊时期建筑施工作业核准依据、规定和程序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
2、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9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标准值 2.1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制昼间夜间土石方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7555打桩各种打桩机等85禁止施工结构混凝
3、土、振捣棒、电锯等7055装修吊车、升降机等6555 2.2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GB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二、相关要求 (一)管理职能分工 1、对建筑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工地所在地辖区环保部门负责。跨区工程项目由市环保局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 2、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扰民投诉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地所辖区环保局负责。跨区域工程项目夜间施工投
4、诉和多次反映强烈的投诉原则上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查处。 3、按照全市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可以对全市范围内违法施工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查处。 (二)核准程序 1、申请 1.1正常时期夜间施工的申请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在夜间装载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应在施工前3天到辖区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的2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1.2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施工作业申请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保部门规
5、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1.3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及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施工单位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3.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次性) 1.3.2工程施工合法性证明材料(规划施工许可)(一次性) 1.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审批材料(一次性) 1.3.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类)》(
6、一次性) 1.3.5《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一次性) 1.3.6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材料(由有资质单位开具,一次性) 1.3.7《南京市夜间施工申请表》(每阶段或每次) 2、核准 2.1核准事项 2.1.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2.1.2在中高考特殊期间,在划定的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区域进行的施工作业。 2.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准予夜间施工作业 2.2.1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止的昼夜连续施工作业; 2.2.2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进行的施工作业; 2.2.3因抢修、抢险作业需要
7、,必须进行的夜间施工。 3、受理和审查 3.1受理 3.1.1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跨区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及时制作《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受理记录》,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事项及承办情况,进行登记。 3.1.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 3.1.3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受理的,应即时发给申请人《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需补齐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加盖本机关印章),发给申请人《夜间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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