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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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2012.7.2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明确工作职责,从生产源头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和外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工作。第三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公告、通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移送等。第四条 全省产品

2、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档案。第五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后处理工作内容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统计、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把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

3、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必须进行整改;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待迁址完成或自然灾害消除后,必须进行整改。第八条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下列严重质量问题时,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产品质量

4、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四)失效、变质的;(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十条 对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第三章后处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5、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四)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数量,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对因标

6、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五)查阅销售记录,立即收回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产品已经销售无法收回的,要做好情况记录并加强售后服务保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八)产品经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后,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

7、查申请;(九)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第十三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整改复查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告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省级(含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原则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监督部门负责,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特殊情况下,产品质量问题

8、严重的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负责整改复查工作,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实施。第十五条  市级(含外市质监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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