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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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济安监字〔2017〕114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为有效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工作,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和《山东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

2、单”-9-管理实施程序》(鲁安监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现将《济宁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日-9-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和《山东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3、”管理实施程序》(鲁安监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联合惩戒的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

4、冒险作业的;-9-(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

5、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办理程序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信息采集、信息确认、信息告知、信息报送审查:-9-(一)信息采集。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业务科室和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集列入失信或黑名单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

6、责人、身份证号、失信或黑名单行为简况等基础信息。(二)信息确认。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业务科室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标准条件,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以及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取证、汇总,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确定安全生产失信对象和“黑名单”。必须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三)信息告知。对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县(市、区)职责范围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告知,属于市级职责范围的,由

7、市安监局各业务科室和单位负责告知。告知时应当填写《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或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四)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业务科室和单位上报信息,按照上述规定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提交”程序后,分别报送至各县(市、区)局主要领导和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30日前,认真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9-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并确认是否纳入国家级和省级“黑名单”管理及纳入理由,

8、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送交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无相关信息的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交政策法规科留存。(五)信息上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对上报信息进行法律审核,对符合规定应予报送的信息,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经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需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由政策法规科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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