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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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咨询服务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http://www.lawtime.cn/ask/  在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时效援用是否得到法院允许,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民事法律公平原则的实现。近年来,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时有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发生。法院认定消灭时效完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无从行使,从而导致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改变。由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行使

5、,受害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本来应该得到的救济,使得其生活长期处于非常困苦的境地,而加害人得到无须履行本来应该由其负担的损害赔偿义务的时效利益,使得其可以规避自己的责任。法律为什么要对侵权的损害赔偿设立专门的消灭时效制度,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与其他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不同之处何在,如何避免上述不利于受害人救济的情况发生?为回答这些问题,需要重新审视一下消灭时效制度本身,并对这一制度的实际运用进行一些分析。本文拟在为回答上述问题所必要范围内,对消灭时效制度的性质、作用及其运作的现状做若干考察,尝试着

6、回答这些问题。  一、消灭时效的概念  1.时效概念  关于时效的概念,近现代民法中较早的明确表述,有法国民法第2219条对时效所下定义。该条规定:“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尽管各国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各有差异,时效期间长短不尽相同,但法国民法第3编第20章规定的时效制度的各项原则多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采用,并为各国学说所接受「1」。  早年,我国学者曾指出,时效者,以于一定期间内,一定事实状态之继续为其成立要素之法律事实也。析言之:(1)时效系以一定期间

7、之经过为要素,(2)时效系以一定事实状态之继续为要素,(3)时效为法律事实。此法律事实,有为取得权利之原因者,有为丧失权利请求权之原因者,前者之时效,谓之取得时效,后者之时效,谓之消灭时效,学者通常统称之为时效焉。时效之基础:(1)永续状态之保护。凡有与正当权利相异之事实关系发生,权利人固得主张其权利,以回复原有之状态,然此事实关系,如已经过长久之时间,而不予以保护,则适足以影响社会之安全,故法律特设时效制度,而使行使权利者丧失其权利,此时效制度存在之理由一。(2)避免举证之困难。就通常情形而言之,某种事

8、实状态,如已经过长久之时间,则其证明资料多属湮灭,故法律特以时效为证据之代用,而使永不行使权利者丧失其权利,此时效制度存在之理由二。上述两种理由,又依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而有畸轻畸重之差,即在取得时效,偏重于第一种理由,在消灭时效,尤其在短期消灭时效,则偏重于第二种理由「2」。  时效制度,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设,故关于时效之规定为强行法。(1)其期间不得加长或减短。(2)时效期间之利益,不得预先抛弃,但不妨碍抛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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