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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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税率优惠(一)优惠税率1.小型微利企业第28条第1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①小型微利企业条例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

2、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②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关于非居民企

3、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③行业性质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④征收方式8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

4、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微利企业条件一览表(条例92条)序号 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备注1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1)预缴申报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

5、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2)复核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

6、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1.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第28条 第2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

7、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1)税收优惠起始年度87.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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