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向三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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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三  (三)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进路存在误区  在理论话语层面,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证据学的统摄,未能为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推进动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近现代证据理论研究主要是西方的舶来品,长期的思想引介显示出较强的阶段性和功利性,却对西方证据法的发展趋势未能有所回应。我国证据研究滥觞于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成立前,证据研究主要是借鉴英美证据法的成果,其代表作有194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编著的《证据法学论》和周荣的《证据法要论》。新中国成立后,该理论脉络被切断了。在废除“六法全书”的号召下,证据理论界也摈弃了民国时期

2、积累的证据法学资源。随之,苏联的证据理论资源受到重视,诸如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库雷辽夫的《诉讼当事人的辩解》、拉洪诺夫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法学著作相继被翻译、解读,并被奉为经典。1957年前后,证据法学开始政治化,诸如证据的阶级性等乃是时兴命题,该理论取向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20}。由于长期以来的理论反复,使得证据理论缺乏必要的知识累积,即使是单纯从理论引介的角度讲,也根本没能把握住西方证据法发展的核心趋势。第二,尽管在学界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当代证据理论研究开始关注本土现实问题,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受到打击犯罪的主流思想影响,证据理论研究并没有

3、在研究对象上有所突破,相反却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实体法目标。因此,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流证据理论教材在名称上呈现出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发展趋势,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上却仍存在很大问题,不仅可采性规则的意义与功能没有被充分关注,而且如何实现证据规则的独立性价值等命题也没有引起重视。当前证据法学研究尤其表现为“研究对象异化”的现象。在过去十年中,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集中于诸如证据的收集、运用与审查判断,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证明力、证据价值和证据效力等,而且,其中就证据的收集方面,“绝大多数论文都并非从立法上对证据收集的规则进行理解性研究,也不是从批判和改进的角度进

4、行分析性研究,而是就特定案件中的证据如何收集、保全,或者就某一特定种类的案件应当如何收集证据,或者就某一特定种类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等进行论述。”{21}很明显,研究对象的异化已经使得证据法学正沦为一门自然科学的危险,至少显现出过去的证据法学研究在立场和方法上存在缺陷。  四、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  通过对刑事证据法的世界趋势与中国问题之检讨,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学已经到了亟需(不得不!)转型的“十字路口”。第一,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亟需现代性转型;第二,中国的刑事证据法学也亟需独立性转向。就目前而言,尽管建构以可采性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

5、焦点与共识,[11]但学界对证据法学的学科属性,以及如何实现证据法之制度转型与证据法学之研究转向的内在逻辑关系似乎并不清晰。为此,仅仅从制度上提供具体改革建议似乎并不能转变中国当前刑事证据法(学)的整体性危机。当务之急毋宁是在理论上厘清刑事证据法的内在属性,厘定刑事证据法学的学科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界在话语层面已开始觉醒,不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可采性规则逐渐成为研究热点,而且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到底是认识论还是价值论的探讨也悄然展开,更为可喜的是,学界对刑事证据法的研究已经开始上升到学科建制的高度。目前,针对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或证据学如何转型,我国刑事证据理论

6、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以大证据学为理想旨趣。即“证据学作为对事实进行证明的学科,其基本原理属于哲学以及科学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范畴,而这些学理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证据法学或者说法证据学则只是证据学的一个分支,“所谓法证据学,是在一般证据学的基础上,在法的空间中通过法律规制来运行的,实现特定的法的任务的证据学”{22};第二,主张我国的“证据学”应当迈向“证据法学”,即在“传统上,我国主流的诉讼法学理论将有关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事项一律纳入所谓‘证据学’的研究范围,而不承认有‘证据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然而,“事实上,我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在一门综合的‘证据学’学科中研

7、究所有涉及收集证据、发现事实真相的问题。未来以认识论为基础的‘证据学’即使得到保留,也不可能像目前这样成为一门单一的学科,而注定要变成多门交叉学科的混合或者成为一种由若干学科所组成的‘学科群’”{23}。  这种以学科建制为视野的探讨非常必要,也只有在学科建制的大视野中,才能同时并举地促进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并合理地顺应刑事证据法的世界性发展趋势。对此,笔者认为,刑事证据理论界应当以学科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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