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ID:15511694

大小:4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3

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1页
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2页
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3页
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4页
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从承包人角度看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总承包公司法律事务室安娜工程结算作为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进展情况以及审定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大量结算款项的回收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可得的利益及早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第286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范围仅限于双方确认的价款或审价结论,以及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价款。换言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是建立在工程结算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于工程结算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一、什么是工程结算工程结

2、算是指工程合同实施结算或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材料的价差等进行调整后确定工程实际价格的文件。而工程决算,是建设单位在全部工程或某一期工程完工后编制的,它是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工程结算与工程决算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本质上却有天壤之别。笔者曾见过这样一个案例:在2005年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六盘水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蓬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的结算纠纷案,就是安装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清楚,将结算表示成为了决算,致使工程款催付的时

3、限发生了改变,权益受到了损失。二、工程结算中易发生的法律纠纷及处理工程结算中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6以下几种:一是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并就结算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认为结算有误,要求重新结算确定付款依据;二是双方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但事后双方或一方又对该机构作出的审价或审计结果表示异议,不承认该结算结果;三是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但在结算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意见的原因可能是双方就结算标准和依据确实有争议,也可能是发包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四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结算方法的约定,事后

4、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结算无法完成。这些都只是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外在表现形式,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归纳了一下结算争议的具体表现形态,以利于分析总结和防范应对。(一)计价范围和计价依据之争。通俗的说就是结算中哪些能算哪些不能算以及怎么算的问题,如价格确定的依据、造价文件的理解、定额的套项、合同的争议等等。《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61条仍不能确定的,就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5、行。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二)工程量之争。工程结算的工程量之争主要表现在总价包干价合同某分项在原投标预算量有出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是按原投标工程量还是实际工程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

6、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变更的工程量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量给予确认,但笔者认为包干总价中扣减的量,在没有合同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实际投标的量计算,而如论是大于抑或小于投标时的实际工程量,以体现风险自担的原则。(三)工期、质量奖罚之争。工程结算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上的延误或者是质量上未能获得合同约定的奖项,是否应给予合同约定的罚款,如果不罚款,应不应该给予相应奖励,也是常常引发争议的地方。所谓“非承包人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工程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材料、设备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的;有的是本身不

7、具有申报某奖项的条件。对此,笔者认为6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承包人明知工程不具备申报约定奖项的条件而主动作出承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工期、质量问题产生于承包人指定或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工程项目之外,承包人是不应该受罚款,而是应当获得奖励的。(四)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之争。承包人通常以合同中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为由而拒绝给予调整,但这种做法对承包人来讲显得很不公平,因此引起的结算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应该说,承包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此风险是有一定限度的,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暂行意见》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

8、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