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教养案例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

ID:15505551

大小:87.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08-03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_第1页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_第2页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_第3页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_第4页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劳动教养决定上诉一案时间:2007-09-1716:26 作者: 新闻来源:法律快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鄂行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缪晓宝,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上海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凯俊,上海市公安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干,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古田乡梧桐村5组。委托代理人陈恢河,咸宁市温泉开发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行

2、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6日,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03年7月26日晚上,被上诉人周干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亭汇花园与物业保安顾金文发生争执,为泄私愤,即纠集王华强、周健、陈先林、王闯等人对顾金文殴打,致使其头部、会阴部、肾受伤,保安室门窗玻璃被砸碎。遂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3、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周干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王华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陈先林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周健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王闯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周干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原告周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主要证据不足,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

4、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原告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称:1、被上诉人周干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劳动教养决定适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维持(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被上诉人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被上诉人周干答辩称:自己与保安顾金文之间的行为是因民事纠纷

5、引发的轻微伤害,不属于寻衅滋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周干的5份笔录;2、王华强的4份笔录;3、周健的4份笔录;4、陈先林的4份笔录;5、王闯的4份笔录。证明事发经过。6、顾金文的笔录、辩认笔录、验伤通知书。证明顾金文遭到围殴被打伤,保安室的玻璃被打碎及顾金文受伤的情况。7、陈伯明、宋国强、周海林、李青、周正文的笔录。证明保安被打,保安室玻璃被砸的事实。8、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2003年7月28日出具的案发及

6、抓获经过。9、上海亭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7月27日的情况说明。证明周干平时的表现及本案的一些情况。10、照片3张。证明保安室的玻璃被砸、门被撞的事实。11、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2003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治安支队2003年8月6日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身份证明资料。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对周干的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原告口头委托其家人起诉。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证据材料中,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9因无其他证据材料佐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被告

7、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以及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权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其在对被上诉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劳动教养工作的管理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但是,上诉人在(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仅对周干等五人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认定,对周干实施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则未作出具体认定。

8、上诉人据此决定对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