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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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5-8-17    受计划经济长期影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国有独资公司体制改革和股份制公司经营机制转换,是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即使是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国有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公司主要组织形式有两种:(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如中国再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险公司等;(2)股份制保险公司,

2、如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天安等。尽管经过20多年公司化改造,如同国内其他许多公司制企业一样,这两种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还远称不上完善。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1)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使产权的决策效率低下,董事会完全不独立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是国家,而政府是行政化的所有权主体,并不对资产损益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全民所有者权益具有先天遭受损害的潜在威胁。比如,依《公司法》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对公司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部门任命。这样,凡是需要企业董事会作决策的事情,事实上都由政府部门由上至下、分兵把口进

3、行控制。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利益又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全民所有者的利益,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即国有财产形式上的拥有者,并不代表国有财产利益。相反,政府官员及其代理人常常干涉和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从中牟利,同时他们并不需对经营承担任何风险,而董事会对此类违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地干涉与制约。  (2)“内部人控制”较股份制公司更严重  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实际上形成了两次“委托—代理”的关系,即政府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而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作为政府代理人。两层代理关系使代理成本被成倍扩大,“内部人控制”现象更为严重。政府委派的高管人员,未必是合适的经理人,但往往是董事会成员,对公司重大决策有控制

4、权,从而造成经理层有机会以牺牲股东利益而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如追求高额薪金收入、舒适办公条件、过分在职消费、短期业绩行为、个人声誉和升迁等。这种状况往往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公司经营自主权得不到保障,相关重大决策是未经过合理合法程序作出的;二是全民所有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易被内部人侵害。  (3)对高管人员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由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都与政府官员待遇相当,而与公司经营业绩好坏关系不大,根本无激励制度可言。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没有紧密联系的状况下,经营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风险便会加

5、大,他们与官员的联合寻租行为难以杜绝。  (4)监事会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向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的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及其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改善。  2.股份制保险公司  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相比,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来说要健全一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可以各尽其责,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相互制衡与协调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功能与股东权利行使,没有落到实处  股东大会的根本目标,在于整合全体股东意见,实现对公司的

6、内部创新、宏观决策和表决监督等基本功能。但是,目前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本来源大多是国有股,民营资本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相当于是“准国有保险公司”。此时“一股一权、股权平等”的表决机制,使国有控股股东完全支配公司成为可能,而小股东无力对公司施加影响,无法发挥对企业的制衡作用。在无力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对行使权利积极性不高,不得不将注意力转向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机,从而使股东大会缺少生机,表决程序与议程流于形式,难以形成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同时,国有股东也因为所持有的是国有股份,对行使股东权利也缺少一定的积极性。  (2)股权集中导致了董事会集权  董事会权力,具体是通

7、过董事、董事长的职务行为行使的,且主要通过股东董事予以行使。如何协调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矛盾,一直是公司法中难以确定的模糊地带。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董事会中,由于国有股的垄断地位,国有股董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国有董事除了要协调自身利益与各股东、公司利益的;中突之外,还直接面临着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东将有可能利用国有董事会内的垄断地位,让之作出追求自身利益但并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极端的情况是,有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由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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