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ID:15489875

大小:6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3

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_第1页
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_第2页
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_第3页
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_第4页
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_第5页
资源描述:

《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窃取银行储户借记卡信息资料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于刚张世杰邓林  [案情]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月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2002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其道伙同毛小庆等人在中国银行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上ATM机上,采取安装摄像探头拍摄、偷看密码等手段,窃取中国银行长城卡信息,由被告人王其道制成10余张伪卡并在杭州市有关ATM机上窃取人民币10万余元。2002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其道伙同毛小庆、柴云岳等人通过华厦银行95577电话和网络银行系统,大量查询并窃取该行华厦卡信息,并制作伪卡,后由被告人王其道

2、指使毛小庆、曾勇峰持伪卡在本市、浙江省杭州市银行ATM机上窃取华厦银行款人民币95万余元。其中窃取杭州华厦卡人民币15万余元,南京华厦卡人民币80万余元。作案后,王其道得赃款人民币100万余元,毛小庆得赃款人民币4万余元,曾勇峰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柴云岳得赃款人民币1500余元。  2002年5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抓获归案,2002年7月17日,公安机关经被告人王其道提供线索抓获了被告人柴云岳。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作案工具等物证,被盗银行提供的交易单等书证,王有森等人的证言,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其道

3、的笔迹鉴定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柴云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银行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其道辩解称:指控在杭州市ATM机上窃取中国银行10万余元不实,用伪卡没有取到钱,定盗窃罪不正确。其辩护人认为:一是本案以盗窃罪定性不当,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二是被告人王其道有立功情节,赃款全部被追回,建议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小庆辩解称:不知卡是伪造的。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应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毛小庆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

4、曾勇峰辩解称:不知情。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勇峰系胁从犯。被告人柴云岳辩解称:事先不知道他们到银行偷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一)2002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其道伙同毛小庆等人在中国银行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处ATM机上,采取安装摄像探头拍摄、偷看密码等手段,窃取中国银行借记卡长城卡信息,由被告人王其道制成10余张伪卡,在杭州市多处STM机上取款人民币10万余元。  (二)2002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其道伙同毛小庆、柴云岳等人通过华厦银行95577电话和网络银行系统,大量查询并窃取该行华厦借记卡信息,后制作伪卡。

5、被告人王其道持伪卡在南京从ATM机上取款人民币约8万元后,又指使毛小庆、曾勇峰持伪造的借记卡在本市ATM机上骗取华厦银行款人民币80万余元,在浙江省杭州市ATM机上骗取华厦银行款人民币15万余元。  作案后,王其道得赃款人民币100万余元,毛小庆得赃款人民币4万余元,曾勇峰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柴云岳得赃款人民币1500余元。  案发后,被骗赃款全部被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柴云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借记卡,骗取银行钱款;被告人王其道、毛小

6、庆、曾勇峰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柴云岳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柴云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柴云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指控构成盗窃罪不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其道采用窃取银行借记卡密码及信息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伪造借记卡。窃取的借记卡密码及信息,本身不具有实际价值,也不能使卡内的财产得以转移。其最终犯罪目的,是通过使用伪造的银行借记卡骗取银行钱款

7、而实现的。借记卡是银行卡的一种,因不具有透支功能,故不属信用卡,但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是金融凭证之一。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是破坏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所侵犯的客体,其行为更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盗窃罪名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应定信用卡诈骗的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另,关于王其道有立功情节,毛小庆系从犯、曾勇峰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8、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3年4月11日判决:(一)被告人王其道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毛小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