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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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个人邮件首页>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正文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05/03/30稿件来源:【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法规分类号】233101200414  【标题】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务部  【颁布日期】2004/12/02  【实施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题注】(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2、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

3、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

5、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

6、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

7、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8、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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