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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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l)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注1: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3、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注2: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注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

4、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4)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5);(5)搪玻璃压力容器。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

5、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4)高压容器注4: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1)极度危害(I级)<0.1mg/m3; (2)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3(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m3(4)轻度危害(Ⅳ级)≥10mg/m

6、3举例:I、Ⅱ级一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注5: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3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制造与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

7、的范围制造或组焊。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注1)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作详细记载。不符合本规程第32条要求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其制造压力容器.注1:主要受压元件是指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中的筒体、封头(端盖),球壳板、换热器管板和换热管,膨胀节、开孔补强板,设备法兰,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以及直径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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