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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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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金成2013年2月26日1修改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时间2新条例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旧条例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新旧条例对比3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新旧条例对比4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2、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新旧条例对比5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旧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新旧条例对比6新条例第十三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3、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四款: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新旧条例对比7新条例旧条例第十三条: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
4、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新旧条例对比取消生育间隔期的限制8新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旧条例第十四条: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新旧条例对比9新条例增加一款第十五
5、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新旧条例对比10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新旧条例对比11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
6、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新旧条例对比12新条例增加一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育)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
7、务。新旧条例对比13旧条例删去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新旧条例对比14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旧条例对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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